遺產稅繳完前,先行移轉部分遺產
『1/4 台北國稅局:遺產稅未繳清前,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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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摘錄:臺北國稅局表示,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,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,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,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,即可先行處分部分遺產。
#該局說明: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,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,如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,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確切擔保品,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,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,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。
#該局特別提醒: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。